摘要
当代中国农民采取"非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文化层面上是"无讼"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层面上是农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在经济层面上是出于诉讼成本以及生存权的考虑等等,促使他们倾向于采取"非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他们采取"非讼"的方式在目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经济利益考量、政治考量、调解等方面,与传统的"无讼"又有许多不同特点,具有时代的特性。
出处
《黑河学刊》
2011年第1期21-23,共3页
Heihe Journal
作者简介
彭支援(1973-),男,安徽淮北人,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共中央党校2008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