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价值而言,一方面,它体现了村民自治主体与作为客体的村民自治制度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村民自治的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村民自治制度所具有的、对村民自治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其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村民自治的目的性价值体现为四个层次:秩序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价值,自由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性价值,功利是村民自治的扩展性价值,而正义是村民自治的终极价值,也是最高价值。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0年第1期58-61,65,共5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作者简介
程亚萍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女
秦守勤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