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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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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它必须是由政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服务。在当前政府逐步加大农村基本法律服务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需要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其上限定位在满足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下限则应该是与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应在公共财政框架内界定不同层级政府在不同时间和地域所承担责任的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允许相机抉择。为此,要求今后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与配置应该注重与把握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辖区责任、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等原则。
作者 陈荣卓 唐鸣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4-10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08JC710005)
作者简介 陈荣卓(1979-),男,湖北省武汉市人,华中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农村法制建设; 唐鸣(1957-),男,湖北省武汉市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农村法制建设。E-mail:wht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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