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1-6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作者简介
郑景元(1969-),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