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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 被引量:11

On Dualism About Legal Aim Of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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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
作者 郑景元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1-6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作者简介 郑景元(1969-),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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