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晋代的财产刑在继承汉法的同时,做了部分改革,规定剥夺罪犯财产性质的刑罚,一为赎刑,老病幼妇及具有一定身份的罪犯等都可以钱物赎刑;二为罚金刑,对轻微犯罪处以罚金。晋代的财产刑与前代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如原赎刑中的赦赎已消失,这是财产刑完善化的表现,对后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47-151,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李俊方(1969-),男,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长春师范学院东北亚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上海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