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约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只是宪法的一面,而国民作为主人公,发挥能动性则构成宪法的另一面。护宪派从宪法的社会契约性与普遍的价值性出发认为不应修宪,而修宪派则以日本宪法在制定程序上存在问题为由主张修宪。他们的问题都在于将法律文本绝对化,而宪法,并不仅仅指的是成文的法典,而是与宪法内容相关的各种法、制度、习惯的全体,是人民通过主观能动的政治实践活动形成的宪法。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45-51,共7页
                    
                
                    Pacific Journal
     
    
    
    
                作者简介
杉田敦,日本法政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满喆,汕头大学文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