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初年,各商会组织在原有的商事评议处、理案处等基础上,统一设置商事公断处,作为商事纠纷调解的重要机构。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商事公断章程》,作为商事公断的基本规则,在调解商事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当时对于这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来自司法界和商会内部的意见实际上并不尽相同,近代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历史经验,对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多元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和范例。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作者简介
赵婷,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现代法制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