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重要的民事权利,出现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也散见于我国多个民事法律法规中,对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的调整与均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这个基本的问题仍然困绕着法学界。应该认识到,优先购买权具有优先性和附从性,是一种期待权和形成权。进而言之,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为"附延缓条件的形成权"。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75-77,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作者简介
马东升(1978-),男,河南南阳人,中原工学院社科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