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理论解决的是外观信赖人取得受让财产权利的正当性问题,而真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理正当性则在于其应承担的权利表见责任。权利表见责任,即所谓“对权利表象的责任”。权利表见责任有其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必然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权利表见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是作为第一性的义务,而非第二性的法律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3-88,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本文系2005年度湛江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
王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