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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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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能依靠合同法来保护,没有任何法定的机构来保护债券持有人,尤其是无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专门设立相应的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和全体利益。下面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例来对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作者 孙怡虹
机构地区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6X期219-2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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