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了正当性。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1期16-24,共9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