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文明。针对现阶段社会不和谐因素与律师辩护的关系,应从制度层面完善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侦查阶段,奠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律师应有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完善证据制度,确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推行辩诉交易,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审判阶段在过程中提高效率,并通过落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化解社会矛盾;执行阶段,建立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促进罪犯改造和有效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取消《刑法》第306条,构建和谐的控辩关系,将有效的律师辩护落到实处。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9-1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作者简介
周连勇(1965-),男,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南京,2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