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作为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是基于现实的明智选择。文章从理论上阐明了法理的具体指称,探索了民法的渊源之定性,对法理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民事判决的依据进行了重点探讨,最终认为把法理作为我国民事判决的依据势在必行。
出处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Shaoy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作者简介
龙雯(1982- ),女,湖南安乡人,湖南大学法学院2004级经济法法学硕士.
:严颂(1978- ),男,湖南华容人,湖南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