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外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了许多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不能照搬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做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与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国际条约模式、中央立法模式相比,双边协议模式是最佳选择。
出处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Economics & Management Institute
作者简介
马志强(1973-),男,河南汝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