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即属于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出处
《统计与决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S期57-58,共2页
Statistics & Decision
作者简介
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