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EPA的顺利实施,并不能掩盖CEPA的不足,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位。在CEPA争议解决的基本理论上存在WTO法律化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仲裁模式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以NAFTA的仲裁模式为蓝本,并结合CEPA自身的特点,以“附件”形式构建规则取向型仲裁模式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在权衡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利弊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佳选择。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5年第6期143-145,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张涛(1981.10-),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陈业宏(1963.6-),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