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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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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理不包括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但包括厂长、总裁等与董事经济地位、职权相当的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同类营业”包括相同,相类、相关联的营业;“非法利益”是指行为人的个人所得,而非其兼营单位的获利。
出处 《经济师》 2005年第11期71-71,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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