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第61、62条和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涉及私人财产的立法都非常强调“依法取得”和“合法”的修饰语,这是私人财产权立法中的国家主义的表现。它不仅导致了物权法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矛盾,而且会造成种种实践弊端。这种国家主义有着历史原因和深刻的现实政治原因,必须首先有立法加以克服。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120-122,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作者简介
李继红,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