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补贴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对补贴的定性不准,而目前理论界对此缺乏系统的分析。本文结合WTO中的《SCM协定》的相关规定,探讨了行政补贴的法律性质。在公法行为、私法行为或“两阶段”方面,行政补贴属于公法行为且为“一阶段”的行政行为;在授益行为或负担行为方面,行政补贴具有授益和负担两个方面的特性且部分具有第三人效力;在羁束行为或裁量行为方面,行政补贴一般为羁束行为,部分补贴则为裁量行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5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作者简介
杨解君,南京工业大学教授。
裘坚建,东南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