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选”是村民自治进程中非常态的现象。透视“贿选”现象,前提是对贿选进行科学、准确的法律界定。权力真空、利益驱动、宗族势力和程序缺陷是“贿选”存在的现实土壤;“贿选”破坏民主选举规则、侵犯村民民主权利、恶化乡村治理结构,其危害非常明显。治理“贿选”,法律规制是关键,包括选举程序规制、实体法律规制和建立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初步构建遏制“贿选”的法律框架。
出处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2-14,27,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胡健(198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