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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权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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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权或者抗诉权并非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审判程序主体自然拥有的诉权或者诉权之延伸;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亦是如此。这三项权力构成独立于检察机关诉权的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法律关系不是普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并非出庭公诉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存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公法制约监督关系。由于此一权力在行使主体、行使时间等方面均与公诉权分离,所以不能影响审判法官及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作者 燕星宇 陈波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7期313-314,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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