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环境法基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新理念,以“源头控制”为主导,以这一基础为支撑的各项法律制度凸现为“源头控制”下的预防和污染综合防治。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趋势未得到全面控制的重要原因,已构成加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建设的主要障碍。我们有必要借鉴欧盟环境法律制度的精华,重新树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建构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总体目标。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7期1-3,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