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按照规定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设立了相对简化的庭审方式,学界称之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除、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