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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Some Problems about Misappropriation of Stat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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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作者 赵志华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4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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