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符合刑事诉讼目的、诉讼合理主义以及刑事诉讼政策的。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是为了证明自己无罪而承担证明责任的 ,而且只是在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完全意义的证明责任 ,即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 ,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 ,说服责任的负担仍在公诉方。
出处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