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立法技术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功能表达、法结构和法语言三个方面。其中,法功能表达技术缺陷表现为有关自治权的条款表述附加了很多制约条件等。法结构方面的缺陷表现为各章内容在体例安排和逻辑关系方面存在各种问题。有些条款表述语言繁琐以及程度性和模糊性语词频繁使用等则是该部法律在法语言方面的缺陷。造成这些立法技术缺陷的原因有很多,可从法律自身的属性、立法的时代背景、传统思维与制度选择模式以及立法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此,应分别从技术、制度和理论三个层面系统地加以解决。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5期133-139,共7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编号:2013-GM-08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