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竞争”通常被当作一种理想的竞争状态而存在,人们似乎普遍认为:“完全竞争”总是最具效力的竞争,理论上的“完全竞争”为判别现实中的竞争效力提供了合适的比较模式,现实中的竞争依其程度不同,或是不够竞争效力的,或是有害的。事实是否如此?以下通过对由“完全竞争”假设条件所造成的态势的分析,我们将设法证明:理论上的“完全竞争”是不够竞争效力的,几乎称不上真正意义的“竞争”,如果一定要称其为“竞争”的话,顶多不过是一种缺乏动态特性,不具备动态效率的竞争。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1996年第5期34-3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