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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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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8年第10期27-28,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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