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概说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海区,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在此海区内,沿岸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并享有建造和授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参看公约第56、60条);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58条)。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7-12,共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