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空间效力问题上,有几种流行的观点需要澄清:(1)把我国驻外使、领馆视为我国领域,适用我国刑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它缺乏国内、国际法依据;(2)《刑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仅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而不包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和刑法公布后其他法律、法令另有特别规定的”内容;(3)对国际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采取普遍管辖原则。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81-88,共8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