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国立法出现了蓬勃开展的局面。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权力机关到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在发挥各自立法或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但亦不无隐忧。根据我国一元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广义)出多门,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特殊情况实施宪法和法律;可虑的是如何使多位阶的法各出其门,各守其疆界,而不造成立法越权、立法侵权和立法无序现象,以维护法制统一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威。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9-19,共1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