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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物价值意义的“实际确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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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物或现象相对确定的价值意义的“实际确定者”,乃为“人的全部实践”。这是由于价值的社会文化本性和实践的人文特性决定的。价值介入人文实践的功能性活动中,从而成为人们实践活动的价值导向;而人文实践作为功能性活动的价值意义,实际是人文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发展完善的内在需求所“赋予”的。所以,事物相对确定的价值意义,只能在人文实践上述两方面特性的相互对应的关系中最终得以确定。同时,这与价值所固有的评价形式又密不可分。因为作为价值一般形式的“评价”,也只能放到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联系和基本趋势即“人的全部实践”中去裁决。担心这样会影响价值的客观性质,是没有根据的。
作者 张澍军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4年第1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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