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建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主义经济中仍然使用的一些表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如工资、利润等重新加以探讨。本文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关于工资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究竟应该怎样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作了原则的规定。他指出,从社会总产品中应扣除:(1)补偿基金,(2)扩大生产基金,(3)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社会消费基金。只有扣除这些社会基金以后,才能对个人进行按劳分配。关于按劳分配,马克思曾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方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第2期12-17,共6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