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调和的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应由原、被告人共同负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民事审判的工作实践中,绝大部分婚姻纠纷,经过调解破镜重圆,夫妻重归于好,并双方自愿达成了有利于夫妻间及子女和家庭的和好协议。但在协议中诉讼费用往往习惯于写明由原告人一人负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尽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从实体上看,调和的离婚案件,没有解除或变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按《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即使在调和协议上写明诉讼费用由原告人或是被告人一人负担。
作者 胡金波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4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