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是我国用来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的第八章是法律适用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七条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它们属于冲突法的分则性规定)。此外,还制定有两条总则性的冲突法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包括有两条冲突法的总则性规定,即第一四二条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和第一五○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两个条文与外国同类规定相比较均具某些特点。本文先就第一个条文作些初步分析、探讨于下。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26-29,共4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