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唐前期均田制实际实施的程度还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但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样,似乎应该是:因为国内的土地按规定被划分(译者注:按指各户田土根据其户口与田土状况划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住园宅地),所以,国家便能使绝大部分农民维持相对的平等,并得以向编户征收统一标准的税——租庸调。然而,在唐王朝的后期,这一制度崩溃了。如前所述,农民中的等级差别扩大了,所以,国家进行了税制的改革,在中原地区,这种改革由于两税法的创立显得很圆满,因为两税法反映了编户齐民对土地和财产的实际占有状况。在敦煌地区,虽也进行类似的改革,但对它的实际状况,以前并不很清楚。本文将根据现有的历史资料,探讨当地编户齐民的纳税问题。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9-14,共6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