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作物(续1988午第2期)2,稷类:45.一期,选自《前》4、39、5……稷……二。过去不少学者对甲骨文中的()、()、()、()诸形的字,不是混而为一,就是误释了。末一字形,商承祚先生就曾误释为噩(或释为丧)。前三字一般又多释为禾或黍。孙诲波在《甲骨文编》中始释为粟。友人袁庭栋从其说,认为:“粟,在卜辞中是‘谷子’之专名”,“因为禾本为谷子,在用为谷类作物之泛称之后,为了使之与作为专名的禾有所别,遂于()
出处
《农业考古》
1989年第1期402-418,共17页
Agricultural Archa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