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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刘邦约法三章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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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元前206年十月,刘邦在秦亡后对关中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史记》卷8《高祖本纪》)约法三章对西汉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但史学工作者对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它只代表地主阶级利益。
作者 周锦文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32-36,14,共6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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