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唐中后期社会的发展变化,封建政府对一些因公务而违法、失职、擅权以及违犯朝廷礼仪的官员采取了罚俸这种经济制裁的行政处分手段。罚俸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不仅对官员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和惩戒作用,还使一部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从原先的刑事规范的调整范围中划分出来,这既可弥补唐律的不足,又对唐代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积极的意义。
                
                
    
    
    
    
                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6年第2期104-108,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