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世纪以来,英国广泛采取保安处分制度,即针对犯罪人或可能犯罪的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达到消灭其反社会的危险性,以补充刑罚之不足,保卫社会安全。其法律根据,是一九○七年的“保护观察法”,一九○八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同年的“预防犯罪法”。根据以上诸法,可以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也可以两者同时适用。保安处分主要有: 一、对成年常习犯的预防拘禁对于被确认为犯重罪者,当法院认定其为常习犯时,除适用刑法条文判处惩役外,还要宣布对其处以五年至十年的预防拘禁,在惩役执行期满后执行。所谓常习犯,是指犯罪在三次以上,沉湎于犯罪生涯,可能重新犯罪的人。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2期96-96,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