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加入到劳动力使用者(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等,下同)的集体之中,遵守内部劳动秩序,按照一定的职务(职业、专业、熟炼程度)完成一定种类的工作,并有权参加劳动力使用者的经营管理;而劳动力使用者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保证提供完全的、符合健康的(无害劳动者的健康)并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工作条件,关心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每一方的义务都是与对方的权利相对应的。从上述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劳动者应加入劳动力使用者的集体。劳动者必须加入(无论是长期加入或者是短期加入)到劳动力使用者的集体之中,成为它的一员,即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同时,根据其专业熟炼程度和能力大小,劳动者要担任一定的职务,如科长、技术员、工人等。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发生的。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3期38-113,共2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