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对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并重原则,在特别程序专章中纳入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初步确立于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中,该条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制医疗过于原则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何为"必要的时候"、"政府如何强制"及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置.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5期19-21,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