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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程序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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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具有效率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四大价值。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机制,而不是互相协作的机制、控制行政权的机制或平衡机制。
作者 叶必丰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律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8-1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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