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商业名称相当于日、德、台湾地区的“商号”,现有的商业名称权概念足以防止商事主体在名称上的混淆,但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尤其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名称转让即废止转让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鉴于此应建立“字号权”概念以实现商业名称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对于商业名称权,应综合运用民法。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112-117,共6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