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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制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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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既不是纯粹的合作制,也非纯粹的股份制,而是二者兼有。 作者经分析得出一个重要的推论是,明晰传统集体经济模糊产权的目的没有达到,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就会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形式,与纯粹的股份制或合作制相区别,它就不可能、也不应该为股份制或合作制完全替代。倘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交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作者 傅晨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9年第75期31-31,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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