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 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 局) 、财政厅(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商务厅( 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 医药局制定了5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6, 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9年第10期33-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