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改革引起的房屋产权的转化(从国家所有到私人所有),并不意味着房屋使用管理权的完全移转(从政府管理到私人自治),但私权进入传统的公权管制领域,私权与公权在房屋使用管理中形成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私权成为房屋使用管理中的支配力量,私人自治是私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公权的作用在于,在公用部分以及公益需求的公共事项上,促进和保证私权意思的形成以及在法定范围内的正确行使。房屋使用管理在立法上的完善涉及《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公私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共同作用。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311-327,共17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资金项目“公用事业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研究”(09YJC8200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