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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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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人"是明清时期民间社会人们进行买卖、借贷、分家析产等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人为保障,是民间"防讼结信"的重要手段。中人所具有的公开性、权威性、人为性的特性使其本身很容易成为民间社会习惯法的人格化的法律象征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或削弱了契约本身合意的内容,凸显了身份契约所具有的"人治"特色。
作者 吴欣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1期166-180,共1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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