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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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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刑事诉论法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是审查其可采性的前提,而电子数据鉴定将向完整性、真实性、系统功能等专业检测与深度分析转变,从而延伸审判者对电子数据专业问题的认识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作者 黄道丽 金波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第6期120-12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公安部科技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1GABJC032) 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2GABJC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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