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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势证据规则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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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法院在确定互联网上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作品数字化带来的原始作品难以固定、容易修改,以及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犯成本低、范围广等因素,对著作权人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在认定互联网上著作权归属时,法院应该以优势证据规则为标准,确定原告初步证据的举证范围,并对该初步证据以及被告提供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判断。
作者 陈发 郑旭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6期51-55,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0

  •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 2罗明通著.《著作权法论(第三版)》,台英国际商务法律事务所2000年1月,第709页.
  •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知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
  •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 5.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
  • 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
  • 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6022号民事判决书
  • 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青知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 10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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